桂林市象山區法院近日審理一起汽車租賃合同糾紛案,兩被告在租用原告桂林市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后,拖欠原告租車費,原告為維護自身利益,訴至法院。
原、被告于2012年9月16日簽訂租車合同,原告(桂林某車輛租賃公司)將一輛轎車出租給被告使用,租金為每天200元。兩被告于2012年11月16日將該車輛還給原告,計租金12000元,被告已付6000元,下欠6000元,由被告謝某某出具了欠條。同日兩被告又與原告簽訂一份合同,繼續租賃該轎車,租金為每天200元,租期至2012年12月16日,但到期后被告并未將所租車輛交還原告,2013年1月7日被告謝某某駕駛該轎車在臨桂發生單方事故,車輛損壞,至今仍放在修理廠內,截止2013年2月7日被告欠第二次租車費18000元。被告謝某某兩次租車時均由被告蔣某某擔保。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謝某某于2012年16月4日及11月16日簽訂的租賃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有效。被告謝某某理應按約定支付租車費用。被告蔣某某對被告張某某租車予以擔保,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遂判決:一、被告謝某某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桂林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金18000元外加汽車修理費和損失費22000元;二、被告袁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此次租車糾紛圓滿結束,看來在租車時簽訂租車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 |